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煤炭部、轻工总会、有色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冶金部黄金管理局、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中国大洋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1994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编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原则上仍按财政部、建设银行建总发字(1993)第177号《关于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编报1993年财务决算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各中央级地质部门所属单位要根据国家现行地质勘探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编报1994年度的地质勘探财务决算。
三、1994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年终结余应予以全部注销,其未完地质工作纳入下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下年度国家预算拨款解决。
四、1994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及其银行支出数应经开户银行核实签证。各级地质勘探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五、各地质勘探单位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之外,用于扶持多种经营的预算内地质勘探拨款,暂列“其他应收款”,并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说明。
六、为加强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开支管理,增加地质工作的有效投入,请各地质勘探单位认真填报“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支出情况表”。
七、各地质主管部门上报的1994年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和多种经营企业财务决算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抄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