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及时汇总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并向全国人代会报告,现将1992年地方预算编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编报口径:
1.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简表(附件一)编列:当年预算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对补助地区的补助、各项结算补助以及其他补助,不包括中央财政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下同)、调入资金、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以及地方财政上解中央财政的支出(包括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上解地区上解中央的支出、专项上解、港口定额上解,下同)等,不含上年结余收入、动用上年结转、上年结余等安排的支出。
2.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总表(附件二)编列:当年预算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动用上年结转、上年结余等安排的支出以及地方财政上解中央财政的支出。
3.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三)编列: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动用上年结转、上年结余、调入资金等安排的支出。
附件二附件三的各项预算支出合计数应一致,附件三的当年预算支出应与表一的各项支出数一致。
二、编报程序和报送时间:
1.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简表,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代编,附简要说明一式二份,务必于1月31日前报送到我部。
2.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总表和预算支出明细表,在地方人代会通过预算后15日内报送到我部,并附简要说明一式二份,在4月30日前,尚未召开人代会的地区,应将财政厅(局)代编的预算报送到部,待人代会通过预算后,再按要求报送。
3.计划单列市的预算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到我部外,还应提前5日-10日报所在省汇总,省上报的预算必须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4.各地上报的1992年财政预算(包括代编预算和人代会通过预算),应加盖财政厅(局)章。
三、1992年将继续开展地方财政预算编报工作。评比竞赛活动,希望各地认真组织,抓紧布置,把地方财政预算编报工作做好。
有关复式预算的编报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省(区、市)1992年财政预算收支简表(略)
省(区、市)1992年预算收支总表(略)
省(区、市)1992年预算支出明细表(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