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配合老旧汽车加速报废更新工作和推销物资部门库存积压汽车,原国家经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经机[1986]560号文件即《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第一号公告》,规定对1986年、1987年报废车型号目录以内的更新车辆,给予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优惠。现在,多数省市已完成了这批老旧车辆的更新任务。为了保证公路建设资金的供给,发展公路运输事业,促进汽车工业发展,今后对更新汽车不再实行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优惠。因此,自1990年9月1日起,请各单位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再办理退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对今年交通部予拨退费款和今年实际退费情况核实无误后,请于今年9月10日以前向交通部报送专项决算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抓紧办理清算手续。
附件:更新汽车车购费优惠退费报表(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物资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参、总后、国防科工委,石化总公司,汽车工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