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9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工作即将开始,为使该项工作及时、顺利进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对1999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范围:本通知基建政策性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用于国家政策性项目的硬贷款和国务院特定的用于政策性项目需要财政贴息的其他银行政策性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是政策性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根据目前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原油开采、节能、环保、“三线”和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和已竣工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均不予贴息。
二、贴息标准和贴息、计息时间:1999年财政贴息实行固定贴补率,分别为2%、3%。其中农业、林业、水利、煤炭、“三线”项目为3%,原油开采、节能、环保、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为2%。由于煤炭企业已逐步下划地方,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煤炭项目的中央财政贴息延止2000年。其他项目的贴息期限一律为基本建设期间,即项目的建设期。
1999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至1999年9月20日。
三、报批程序:由借款的建设单位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利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核定后将项目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借款单位(项目)。
四、请各有关部门(公司)于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申请1999年度贴息的全部资料报送财政部基建司,逾期不报的,不再补办。
五、财政贴息政策是财政在投资领域的重要政策,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财政部核定贴息拨款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有关项目,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或挪用,各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基建 贷款 贴息 通知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审计署
附表:一、1999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略)
二、1999年各部门(公司)基建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