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编审1994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执行情况汇总表中数字一律为实际发生数,如年末有暂付款,请在汇总表最后一栏中加列“年末暂付款”项如实反映。
二、暂付款在下一年度列支时,实际支出数在下年度的执行情况汇总表有关科目中反映,并加以说明;其剩余部分须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三、编报执行情况汇总表中购汇人民币限额数字,包括第一季度拨付的外汇额度(实际支出)配套人民币金额和第二至第四季度人民币限额支出数;美元兑人民币的内部折算率为1:8.75。
四、如1993年非贸易外汇决算中有遗留问题,请在编报1994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说明,由我部统一解决。
抄送:中国银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