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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