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抄送:农业部、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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