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4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变动不大,只是在上年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作了一些修订。
一、对“表十五”作如下改动:在“水利事业费”“款”下增加“水资源保护费”“项”;在“气象事业费”“款”下增加“气象探测费”、“气象信息传输及加工处理费”、“技术推广费”三个“项”;增加“森林工业事业费”“款”。
二、取消“表十六”中的“社会科学事业费”“款”“研究生院经费”“项”所对应的“×”。
三、将“表十七”中的“检法司支出”行分为三行,即“司法支出”、“法院支出”、“检察院支出”。
四、在“表十九”中的“教育事业费”“款”下增加以下行:
“(13)中小学勤工俭学纯收入
其中:校办产业纯收入
(14)中小学勤工俭学纯收入补充教育事业费
(15)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纯收入
其中:用于补充教育事业费
(16)校办产业免缴各项税费
(17)高等学校学校基金”。
五、在“表二十”中的“机动车辆年末数”行下增加“其中:小汽车”一行。
六、将“表二十二”中的“摩托车”改为“小汽车”。
七、对“表二十四”作如下改动:将“上年待分配结余”改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结余”行下增加:“其中:亏损单位的亏损”一行;删除“待分配结余”行。
八、增加“表三十五”“事业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情况表”。(“表三十五”附后)
九、增加“表三十六”“事业行政单位提租补贴和公积金支出决算表”。(“表三十六”附后)
本着节约的精神,我部不再重新印刷和发送1994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请收到文件后,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及附件对“1993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表格,即为“1994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
附件:一、“表三十五”“事业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情况表”(略)
二、“表三十六”“事业行政单位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决算表”(略)
抄送: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