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4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编审和1995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4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的编审
1.编报购汇限额执行情况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工作,各部门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理,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保证外事工作的正常用汇,严禁年终突击购汇。
2.年终前要及时催报、清理往来款项,严禁坐支或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执行情况表中数字,要保留两位小数。
3.认真做好年终签证工作,具体要求请按财政部(94)财外字第547号通知办理。年终结余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一律注销。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4.各部门要附公函报送执行情况表,并分析说明具体执行情况。表中各项数字的编报日期截止到1994年12月31日。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编报所辖地(市)、单位的购汇限额建帐立户的具体情况。
5.各单位的执行情况汇总表请于1995年1月底以前,一式两份函报我部。
6.境外企业财务决算,要通过国内主管部门单独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仍按财政部(89)财外字第8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
1.1995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要结合上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考虑本年度的各种特殊因素,本着严格控制外汇支出的原则,具实编报,编报说明应分项目详细说明用汇增减原因。
2.编报购汇限额预算的范围,要根据财政部第7号令及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1号]的要求,凡属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均应编入限额预算。
3.各单位的限额预算请于1994年12月15日以前,一式两份正式报送我部。
三、执行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表格和限额预算申请表表格均统一使用财政部(94)财外字第271号通知附表样式,我部不再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