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也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增加数额分别见附表1-4)。如果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70元。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机关离退休人员须在1983年9月1日前获得职称)的,可按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较高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职务不明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可在正常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再按一个档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
六、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的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开支。
七、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是在国家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增加的幅度与历次相比也是较高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关心。对离退休待遇上存在的其他问题,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解决。希望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领导,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离退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八、本通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各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附件一:
机关事业单位有行政职务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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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平均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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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部 级 │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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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部 级 │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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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司 级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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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司 级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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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处 级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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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处 级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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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及以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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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称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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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职务 │ 平均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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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及相当职称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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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及相当职称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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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及相当职称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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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及以下职称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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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机关事业单位有行政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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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按平均增资额9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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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部级 │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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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 │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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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级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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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级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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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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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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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及以下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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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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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或 职 务 │ 按平均增资额9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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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及相当职称 │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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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及相当职称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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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及相当职称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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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及以下职称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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