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二、(94)财预字第117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年12月31日止,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付款单位: 矿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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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 │ │ │ │ 金 额 ┃第
政┃项 目│销售量 │单价 │销售额 │费率 ├─┬─┬─┬─┬─┬─┬─┬─┨二
部┃ │ │ │ │ │拾│万│仟│佰│十│元│角│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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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写 金 额 合 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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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写 金 额 合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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