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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站> 财政法规>标题:
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13号
日期:
1994-04-11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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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4年对在京部属院校学生发放伙食补贴及对特困生实行资助的通知
- 199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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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 2016-07-06
财政法规
财政部印发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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