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现行增值税规定边境贸易双倍抵扣被叫停
日期:2004-07-08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税局立即停止正在执行的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月7日解释,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
“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税务总局将对边境贸易地区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继续执行“双倍抵扣”等不规范政策的,将严肃处理。
在《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始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截至2002年,国务院已经分两批取消了25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正式颁布以后,国务院又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最终确认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结果是:取消44项;保留下放6项,全部为非许可审批项目;保留54项,其中许可项目6项,非许可审批项目48项。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不久将正式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