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 ),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已取消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以及房产税减免审批共8项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了后续管理办法。
据悉,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有4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推出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