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举措。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从而拉开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
农村税费改革是对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其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村购买力,是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要举措。同时,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而且也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化解农村长期积淀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从四年多的实施效果来看,试点地区将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有效地遏制了农村“三乱”,增加了农民收入,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同时,还带动和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