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简化税控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办理程序
日期:2004-06-10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简化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制造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企业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控功能检测单位进行功能检测,由税控功能检测单位出具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税控功能检测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他手续;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原《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有效期到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