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
国办发[2002]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3]14号 )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3]19号 )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单位2003年第二期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80万元)采购计算机、PC服务器(1路、2路)、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电话机、投影机和复印机(其中PC服务器、扫描仪、电话机为新增品目;复印机和投影机继续执行第一期招标结果),均应在中标机型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200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各中央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目、品牌、机型、折扣或价格详见附件三)。
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协议供货有效期若有延长,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方式
各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联系方式采购,并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或资产管理专用章。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80万元时,各单位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报送采购中心就价格进行竞争。
四、采购合同
各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并设计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采购中心。本期协议供货合同在执行现行管理方式的同时,试行电子合同管理制度,由原来的供货商下载格式合同后手工填写的方式,改为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经签署、盖章后生效)。电子合同管理制度开始执行后,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四联单无效。电子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和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也可以直接上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
五、付款方式
各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六、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折扣为最低下限,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各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一般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随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各单位注意上网查询。
因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PC服务器的配置和价格变动频繁,为方便各单位采购,采购中心将仅公布该类别的中标机型和折扣率,不再公布具体的配置和价格。中国政府采购网将提供超级链接,使用户可以直接浏览中标机型在其生产制造厂商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的具体配置、配套标准服务及其公开报价。各单位可按照公布的折扣率计算出最高采购限价。
七、权益保护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为保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各中央单位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各采购单位可使用口令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结果和相关信息(统一口令为:200326)。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进行采购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中心的同意。
八、违规处理
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采购中心将上报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过程中,遇有供应商不能及时按中标价格交付中标产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行为,可向采购中心反映或向财政部投诉。经核实属实并协调两次及两次以上,中标供应商仍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事项予以解决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没收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报请财政部同意,由财政部给予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供货商资格等处罚。此类违约行为包括:
(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各采购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不能低于原型号配置且已经采购中心确认)时,中标人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3)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4)中标供应商推荐的协议供应商或代理商不遵守中标供应商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单位的有效投诉,中标供应商未能及时解决的。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开展采购工作。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各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010-83084968,83084969(可传真),83084963,E-mail: zfcgc2003@yahoo.com.cn;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010-68552229)。
附件:
一、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略)
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格式)(略)
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格式)(略)
四、中标产品一览表 (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略)
五、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略)
六、中标供应商总部联系人汇总表 (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通知
抄送: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中标供应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