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河南省地税局了解到,该局为支持我省县域经济发展,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该《意见》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4项,其中直接涉农的有以下8项: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也均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以及从事畜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及其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在农村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对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乡镇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乡镇工业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该《意见》还提出,为了提高税收效率,我省地税系统还将对农村税收征管制度实行改革,对税源少、人员少的乡镇税务所,实行集中管理、合署办公、税款属地征收、统一组织稽查的办法。
《意见》还要求,对不适应农村税收征管实际工作需要的程序、手续、征管文书等要进行清理、合理精简,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农村个体双定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时,不再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并可依据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