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又将在一项举措上开全国风气之先——广东省地税局近日承诺:从明年起广东将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这项举措如果兑现,广东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将出现一件全新的内容:个人税单。获得这一专门针对个人所得税而开具的纳税凭证,首先被视为纳税人基于纳税义务而天然具备的权利,因此民间早已提出要求,但各地地税部门却以“工作量大、成本太高”
为理由加以拒绝。此番广东地税局的表态虽然也属“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在全国率先迈出这一步,显示出对国家整体与公民个体关系的正确理解。
论及国家整体与公民个体的具体关系,只怕没有能比收税纳税更具表现力的了——通过这一过程,公民个体成为对整体有所贡献因而也可以有所索取的“纳税人”。地税部门作为专司税务之职的国家机关,当然也就需要给予每一个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获得“纳税人”资格的凭证。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税单,就不仅仅只是个人完税的证明,更是因为完税而可享有相关权利的告示——本质上,个人税单正是一个公民同其国家政府之间的契约。
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开征的,但此后长期的征收比率相对较低,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才渐渐成为国民、尤其是城市中等以上水平收入者的重要支出项目。这一发展过程,无疑具有国内社会模式同步变迁的重要背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被抽去了单位这一中间层次——单位逐渐不再以国家的替代来包揽个人的衣食住行与生老病死,于是城市中个体的“单位人”身份淡出而“社会人”面目显现,公民的自由得到生长,而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变得具体而扁平起来。
近两年民间对于个人税单的强烈呼吁,其实就是在这样一个“后单位时代”的背景下涌现而出的:一方面,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等等诉求,使得公民在与国家越来越直接的“对话”中激发出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他们需要切实地感知自己的纳税贡献,以明确自己的诉求资格的基础何在;另一方面,越来越清晰的“社会人”身份,又使得民众越来越不满于尚存的“单位残留”——如处理按揭信贷、出国留学、信用证明等事务,还得“麻烦”单位或者类似单位性质的机构来开具相关收入证明。这种基于现实的羁绊,而诉诸社会项目的改革,此前已经在户籍、婚姻等重要领域获得突破。
因此,个人税单问题的提出,以及目前广东省地税局率先承诺予以解决,显示出中国社会的转型处在一个微妙的阶段——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在经历双方彼此定位相互确认的种种尝试,这些尝试的原动力来自民间,却只有得到官方的首肯才有最终结果。而这种状态在广东体现得更为明显,开风气之先的商品经济氛围与操作,使得广东人往往能以现实利益的得失为出发点,却屡屡可以在转型的节点上趟出新路,个人税单无疑将又是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