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 6名被告人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6份,共计 648万元。日前,这 6名犯罪嫌疑人被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2年二人在天津0市红桥区注册成立湖南省益阳市某某锑品冶炼厂天津经销处,洪某某担任经理兼法人代表,李某某任内勤,二被告人在共同经营期间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从 2000年到 2003年间先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从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等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份,价税合计 117万元,涉案税款 17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某、秦某某系业务关系。 2000年以来二被告人各自经营的公司达到 180万销售额,取得了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经合谋,二被告人互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54份,价税合计 515万余元,涉案税款 74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还于 2001年 2月至 2002年 9月,先后从张某某、高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份,价税合计 16万余元,涉案税款 2.万余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同被告人洪某某进行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洪某某给予的回扣款 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