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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中央财税动态>标题:
东北三省企业缴纳“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
日期:
2004-05-21
今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陈良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透露,在我国东北三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和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及单位,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可列入成本,给予税收优惠。
据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个人账户管理,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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