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时间缩短 环节减少
日期:2004-05-18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时间,加强税收征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每月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每月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每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每月16日。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