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业税问题成为社会最关注的话题。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判断,合乎国情、顺乎民意。
逐步降低农业税,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受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业、农村和农民在资源和国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税制。城乡税制的不统一,导致了城乡居民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实质上就是把农民增收问题放在整个国民经济大循环中来考虑,既体现了给农民真正“国民待遇”,更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关爱农民、富裕农民的‘人本精神’”。
逐步降低农业税,符合“以工补农”的客观规律。世界各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都要对农业和农村给予支持和保护。欧盟诸国对农业的补贴已达到每公顷300美元至350美元。这些国家人均GDP在800美元就开始反哺农业。2003年,我国人均GDP水平达到了1090美元,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工农关系调整正处在一个转折时期。尤其是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农业补贴,我国更需要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工业和城市应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因此,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农业税,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
逐步降低农业税,符合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农业税是个古老的传统税种,不符合现代税制的要求。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商品征税,产品进入市场就征税,不进入市场就不征税。而现行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而不是按扣除生产消耗后的实际所得。实际上,这是对全部农产品征税,不是对商品征税。包括对农民吃的口粮、留的种子、饲料都要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统一城乡税制势在必行。
逐步降低农业税,是不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一个突破口,是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具体体现。从长远来看,其积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一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际表明,不合理的税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将严重抑制农民对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近期,我省在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基础上,又将农业税税率再下降2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开展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试点。此项政策公布后,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十分高涨,今年一季度,当涂县农民人均农业生产投入达197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60.7%。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减轻,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将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持农村稳定。改革前,农村许多不合理收费都是通过农业税而“搭车收费”的,农民负担越减越重,以致出现“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的现状。这是影响干群关系、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取消农业税,就等于从机制和制度上彻底关闭乱收费的口子,最终达到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和压力,真正打破“黄宗羲定律”的目的。
三是有利于推动农村上层建筑改革。“食之者众,生之者寡”,是目前基层组织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逐步降低农业税之后,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县乡机构改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调整行政区划,压缩机构和编制,精简人员,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无疑将成为下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
逐步取消不应当由农民承担的税费,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是真正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较突出,相对于中央要求,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规范税费征收与管理等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解决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更加重视降低农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