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遵义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覃宇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认定,1998年2月,非法通关人王林(另案处理)受贵州华天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委托,为其进口的16500吨油菜籽进行非法通关。在承运油菜籽的外轮进入广东湛江港前,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安排业务员覃宇为外轮代理,向海关、港监边防等口岸单位办理进口联检。调查表明,外轮载有16500吨进口油菜籽。覃宇受王林指使,获取了外轮卸货进口的相关单证,并得到有船长签字盖章的空白舱单。随后,覃宇按照王林的安排,在空白单上填写1250吨油菜籽送到湛江海关申报。之后,王林与一名报关员分改提单,伪造合同、发票以及假报到岸价格等,致使15250吨油菜籽得以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1096万元。
一审宣判后,覃宇不服并上诉。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覃宇篡改舱单提交海关,偷逃巨额关税及增值税等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驳回了覃宇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