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03年起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代征代扣。这是日前记者在全市代征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议上获悉的。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标准为每少安排一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人以下单位安排1名残疾人。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4月为年审期。年审期间,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由省残联和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年审表格,并按要求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财政局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时间为每年的2月份。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2003年度就业保障金代征时间为今年9月末。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直接划入本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保障金专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