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已经惠及千家万户。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因起征点提高,2003年共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493319.22万元。 其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271225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514440户,全年共减免增值税310040.01万元;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334299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177055户,全年共减免营业税183279.21万元。提高起征点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效果正在显现。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目前我国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提高起征点政策即是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可以减轻个体经营者的负担,对无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起到鼓励和扶持的作用。由于该项政策能覆盖到个人,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见效快的特点,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能发挥较为直接的成效。
据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范围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8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范围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8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全国各省市(除西藏)均对本省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