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没有土地使用证,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4月26日,自治区建设厅房产处处长臧小军就当前社会上针对经济适用房的许多错误的说法向首府各媒体进行了澄清。
据臧小军处长介绍,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方面与商品房差别不大。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价格上有很大的优惠,关键在于其土地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获得,销售上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据介绍,经济适用房比商品房便宜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政府减免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的税费;开发商除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耕地占用税以外,其它各项税费一律免缴,同时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承担。二是开发商让利;政府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限制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利润必须在3%以下。
消费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样拥有完全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惟一的区别在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证要加盖土地划拨印章,只有在房产市场进行二次交易时,由购房者缴纳城市该房屋土地基准地价(房屋成交价)1.5%的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证就和商品房的一样了。
臧处长解释说,首府近两年才开始进行系统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分成个人土地使用证(俗称“大证化小证”)的工作,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首府只有近10%的业主拿到了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同样拥有两证,还未拿到土地使用证的消费者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陆续拿到。
自治区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表示,经济适用房在房屋抵押、转让等方面完全与商品房的权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