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发文加强出口加工区管理 防止重复建设
日期:2004-04-23
为规范对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中国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已联合发出通知,发布了《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通知称,出口加工区原则上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要坚持以出口为导向,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一亿美元以上。
通知指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十亿美元的省份,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超过十亿美元的省份,虽已设有出口加工区,根据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可经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的消息称,东部各省份的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五千万美元的;中部各省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两千万美元的;西部各省份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增设出口加工区或扩大原有出口加工区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