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报报道,姚明到NBA后,与火箭队签下了一份价值高达1800万美元的超级合同;除此之外,美国一家专门预估NBA球星收入的网站介绍,姚明去年的广告收入近800万美元。而根据《福布斯》杂志(2004年2月号)的统计结果表明,姚明去年的年度收入高达1.2亿元人民币。尽管姚明认为其一年的收入并没有该杂志说的那么多,但其年收入极高却是不争的事实。
姚明以其卓越的先天条件、出色的球技,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成为国人引以为豪的体育明星,其所取得的高额收入完全是他自己商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体现,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但是,同样作为公众人物,曾经发生在刘晓庆、毛阿敏身上的涉税风波,也给喜爱她们的人们留下了深深的遗憾,我们禁不住担心,姚明在境外取得的巨额收入在国内申报纳税了吗?姚明应当在国内申报纳税吗?
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对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应予征税或者给予退免税,应当以相关税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如果税法没有规定对某些所得应当征收相应税收的,任何机关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征税;相反,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项所得应当依法纳税,并且法律没有规定可予以减免的情形,或者该项所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予以减免税的情形,则任何机关无权以任何理由给予违法减免,或不予征税。姚明取得的上述所得纳税与否,同样应当适用这一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8]126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作出相应的解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该办法第三条还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姚明在境外取得的各项所得依照中国法律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姚明在NBA赛场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予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姚明取得的上述所得欲获得免税优惠,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一是属于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从现行有效的税收相关规定来看,财政部门并没有关于类似于姚明所取得的所得可予免税的规定,因此姚明显然无法享受第二个条件下的免税优惠。那么,姚明是否可以根据中国跟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享受免税优惠呢?
根据1986年11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十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姚明受雇于休斯顿火箭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如广告)取得的所得,美国政府有权予以征税,中国政府同样具有完全的征税权。因此,姚明的上述所得也无法享受第一个条件下的免税优惠,应当向中国政府申报个人所得税。
人们容易对公众人物苛求,希望他们尽善尽美。然而公众人物在忙于自身事务的同时,很容易对某些需要专业辅助的事项无暇顾及,我们衷心希望姚明远离税务麻烦,并祝愿他在NBA的征程中,在人生的漫漫长路上走得更稳、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