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判处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
日期:2004-04-13
从4月8日召开的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解到,我区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2003年查处的李勇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李勇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3年1月20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原独山子区福利工厂涂膜分厂临时负责人李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我区目前处罚最重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李勇在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的2%,从吉林市、哈尔滨市等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其中29份用于涂膜分厂抵扣税款,另外46份以每份票面税额的2.5%卖给了外地的三家企业,导致上述三家企业少缴税款635371.34元。法院认为李勇抵扣并骗取税款1093848.25元,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乌鲁木齐市原亿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政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明知某公司虚假经营,仍帮助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已抵扣的款项已追缴,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其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2003年3月26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终审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徐兴寿单独或会同徐红建、金秀丽、杨桂玲、董官足等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虚假注册4家企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合计48269.13元。2003年7月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分别判处5人10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5000元至11万元罚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