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接到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六十五户企业享受国家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地税函[2004]183号 ),通知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1]20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 )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167号 )的规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同意南宁市包括“南宁糖业”在内的65户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按照国家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通知中还要求此次享受优惠政策的各企业应在每年年度终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县)局报送审核申请材料,并报经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当年鼓励产业、产品和技术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70%以上的,方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