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为达到少缴或不缴印花税的目的,在合同原件上不贴印花税票,而当检查人员检查到该企业,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相关合同时,以合同不在手中或暂无法拿出等理由只提供合同复印件。在复印合同时将事先备好的一整页贴满印花税票并已划销的白纸附在合同空白处一起复印,造成该合同已纳印花税的假象。
针对某些企业存在的以上偷税行为,北京朝阳地税建议在一份凭证应纳印花税额超过
500元时,由企业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并在税务检查中一定要求企业提供合同原件,对其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防止印花税的漏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