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了解到消息。目前,我省正在努力做好促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同时,一系列针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优惠政策正在制定之中。
据了解,中央八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意见》,对此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意见》的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意见》要求,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同时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来自省司法厅的消息说,联系到我省实际,省司法厅正在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将在适当的时机推出一个实施细则,有可能把“40%”往下调整一个幅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