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重要阶段。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成长进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不少企业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正在成为“走出去”的生力军。
但是,与新时期实施“走出去”的宏观战略要求相比,与国家对民营企业的积极鼓励
政策相比,我国现行的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审批程序复杂,效率低,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符;政府管理和服务功能欠缺,政策导向作用不够,信息服务严重滞后;外汇管理制度约束甚严,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企业海外投资融资渠道狭窄;立法滞后,尚未形成配套法律法规框架,企业 “走出去”无法可依等。
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力量,政府应当更积极地鼓励、支持它们“走出去”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扶持体系,消除政策障碍,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为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化铺平道路。其中财税政策方面,应加强如下工作和改革:
1.积极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议,避免双重征税。
2.改革现行的海外投资上缴利润政策。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利润上缴制度是1998年财政部修订的,是一个以保证财政征税为第一需要的制度。当时没有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也没有预见性地体现政府对拓展海外投资的扶持政策,更没有体现政府的“走出去”产业政策导向,且分类复杂,企业操作难度大。可以考虑在规避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因素,分别采取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等不同的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