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今世界各国或是减税或是税制改革的浪潮,本文仅从“拉弗曲线”产生的背景这一角度出发,联系我国实际,谈谈该理论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示。
“拉弗曲线”的理论阐述20世纪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促成了凯恩斯主义。其主张,通过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尤其是适当运用通货膨胀政策,刺激需求、拉动经济,避免周期性衰退,保持较高的产业和就业水平。这种思想被战后西方不少国家长期奉为
国策。短期内,这些政策确实起到了稳定经济的作用。但繁荣期过后,长期奉行凯恩斯 主义的国家却纷纷陷入了另一困境:“经济滞胀”,即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这是典型的凯恩斯主义后遗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颇具世界影响的“拉弗曲线”应运而生。
有一则轶闻谈到“拉弗曲线”的诞生:为了说服当时福特总统的白宫助理切尼,让他明白只有通过减税才能让美国摆脱滞胀的困境,宴会上的南加利夫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阿瑟·拉弗即兴在餐桌上画了一条抛物线,以此描述高税率的弊害,即所谓的“拉弗曲线”。
如上图所示:横轴代表税率,纵轴代表税收额。税收与税率的函数关系呈开口朝下的抛物线,即曲线OAB。从图中不难看出,当税率为零时,税收自然也为零;而当税率上升时,税收额也随之上升;当税率增至C点时,税收达到最高额A,这就是最佳税率。当税率超过C点,税收额不但不增反而开始下降;当税率达到B点(100%)时,将因无人愿意投资或工作,使税收额降为零,所以图中阴影部分被拉弗称为税收禁区。拉弗认为当税率进入禁区后,降低税率是政府刺激生产、鼓励投资从而增加税收的惟一的可行政策。
这条简单的曲线说的是税率高低与政府税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政府提高税率,自然会使税收增加,降低税率则会使税收减少。美国等西方国家由于长期执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就是靠着不断加税来维持的,增税因而成为政府经济政策的基础。但是,拉弗认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虽然税率提高会使同量收入的纳税额 增加,但如果税率太高,纳税人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抑,并进而减少投资和工作时间,这将导致税基的减少。若果然如此,政府的税收不但不会因增税而增加,反而有可能减少。相反,减税会刺激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企业的投资动力,虽然税率下降,但税基的大幅度增加很可能增加政府的收入。因此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从理论上说,当税率是零和税率是百分之百的时候,税收收入都等于零。
这个理论得到同来的《华尔街日报》副主编的极大赞赏,在报纸上大加报道,很快拉弗的主张便博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从此“拉弗曲线” 便成为里根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之一。
“拉弗曲线”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示首先,“拉弗曲线”的原理体现在增值税在东三省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转型方面。一国税制的制定或某一税种的选择,自有当时的历史背景。1994年的税改,基于我国当时严重的通货膨胀和投资过热,因而我国选择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即采取了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的办法。现在,世界上实行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而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 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这样的“生产型” 增值税显然妨碍了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影响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抑制了 民间投资。而这些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之后,才能予以解决。我们不难看出,增值税转型实质上就体现了“拉弗曲线”原理所倡导的“减税”理念。此外,为了解决转型而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减少,我们不妨扩大税基,即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建筑安装这些和增值税密切相关却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扩大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解决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
其次,“拉弗曲线”的原理体现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 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显而易见,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这将不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分内、外资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制度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2 %,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这样的税负,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缺乏竞争力,创业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依据“拉弗” 曲线原理,应尽快合并两套税制,统一税法。其具体改革方向包括:(1)实行比例税制,税率定为25%,真正降低国有企业的过重税负。(2)规范税前扣除,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提高折旧率,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列支标准。(3)扩大税基,整顿和减少税收优惠,实行国民待遇。
最后,“拉弗曲线”的原理体现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工资或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累进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适用于超过10万元的那部分全月应税所得额。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我国也采取超额累进办法。而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当税率过高后,高薪阶层所获得的收入绝大部分被征了税,严重挫伤了富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使得他们宁愿选择闲暇而放弃工作。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工薪所得税起征点的设定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时代差异、通货膨胀等因素。并且对于计税依据缺乏对纳税人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赡养人口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对于上述存在的缺陷,我们无疑都应该借“拉弗曲线”原理的启示,进行重点改革。
此外,我国目前有效需求不足,民间投资乏力,这使得我国减税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总额的逐年上升,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很高,使得我国减税也存在一定的空间和一定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