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给予员工的奖励,今后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近日记者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获悉的。
据悉,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将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阶层仍是监控重点又讯(记者王艳)近日,甘肃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特别指出:党员、干部要带头依法纳税。通知还要求要强化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继续加强对金融、保险、医院、学校等行业和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演艺界的高收入人员个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