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三月八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人代会全体会议,王兆国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下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与五千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听取了说明。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李铁映主持会议。
王兆国在说明中表示,本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此次修宪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形成并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本次人代会审议。
王兆国表示,这次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上而下、两上两下,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二是建议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共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王兆国指出,从中共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他并提出了修改宪法必须做到的五个“有利于”。
王兆国介绍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十三项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为中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理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体现了中共十六大的精神,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进一步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宪法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使之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增加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使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增加对国歌的规定,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全体会议后,除解放军代表团外,其他代表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体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快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修宪(草案)说明
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第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与五千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听取了说明。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李铁映主持会议。
王兆国在说明中表示,本次修宪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此次修宪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形成并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本次人代会审议。
发到代表手中的说明文本显示,宪法修正案(草案)共有十三项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全体会议后,各代表团将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王兆国说,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今天说,这次修改宪法体现了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王兆国今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强调的。
他说,根据上述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王兆国说,现行宪法是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三次对部分内容作过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兆国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
王兆国说,中国拟把“三个代表”正式写入宪法
2004年03月08日16:07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8日下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拟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王兆国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
王兆国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由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王兆国:中国拟在宪法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规定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宪法,将完善中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王兆国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他说,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王兆国表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中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王兆国:中国拟在宪法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中国拟在宪法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中国拟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中国拟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王兆国说,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他说,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他说,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中共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拟把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中国拟把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王兆国说,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
他说,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王兆国说,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