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关报道见《京华时报》)记忆所及,享受类似优惠待遇的还有从事个体经营的国企下岗人员、复转员军人、应届大学毕业生乃至分流的公务员等群体。总之减免税费已经成了一个筐,但凡有特殊群体引起社会关注,总是要拿出来装一装的。以至政府部门要以这些待遇为诱饵来吸引公务员分流。应不应该这样做,却值得商榷。
类似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两层含义。其一,目前的中国,从事个体经营是很困难却是很值得提倡的职业;其二,政府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毫无疑问,对于政府来说,弱势群体是没有局限的,它涵盖这个国家的所有人群。就个体经营者这一特定范畴,包括下岗人员、复转员军人、应届大学毕业生乃至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当然也包括从事这一特定职业的其它人群。仅仅从经济方面考虑,前者并不比后者弱势,因为后者的主体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啊!下岗人员再困难,未必比从来没有就过业的失业人员更困难吧;比之前几届,应届大学生的就业难不容忽视,但比之同时进入就业渠道的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他们的境遇还是要好很多;而分流公务员呢,他们更是这一群体内的绝对强者。甚至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的经济条件比其它刚刚开始个体经营的其它人群更差。如果说从事个体经营是一种很困难的职业,其难度对于任何一个从业者都是一样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享受优待,而另一部分人就不可以享受呢?事实上,享受优待的群体往往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强势地位。
更何况,照章纳税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一定程度上还维系着社会公平,特别在不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众所周知,国内劳力供应严重的供大于求,直接导致对资金、技术要求不高的个体经营成为竟争特别激烈的行业,内地的很多地方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多数经营者辛苦所得甚微,对外界经营环境变化的应付能力特别脆弱,大幅度减免税费使受益人群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使非受益群体处于很不利的竟争位置上,直接影响其生存,是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的。何况国内相关部门依然以征缴额的多少为主要考核标准,被减免的税费往往以各种方式转稼给非受益群体,又致使不公平程度进一步加大。随着受益人群的增加,非受益人群的正常经营就会越来越困难。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群体都应该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应该得到同等的关注,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其中一个群体的时候,要切实考虑会否因此损害其它群体的合法利益,不要因此形成新的不公正。比如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定人群实施优惠待遇这一问题上,所以对这部分群体实施优惠待遇也是对他们此前所招受不公正待遇的一种补偿。但个体经营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循环圈,他们此前所在的行业、岗位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循环圈,相关难题为什么不可以尽量在以前的圈内解决,而非要拖到现在不可呢?个体经营圈本身也需要公平,现在因为给一部分人补偿势必形成新的不公平,难道我们又要开辟另一个新的圈子给现在招受不公平对待的人群施加补偿吗?比如对退伍军人,是否直接增加他们服役期内的收入比较好;又比如对下岗工人,可否制定更合理的补偿额度并以现金方式一步到位;再如对大学生,降低教育成本并取消一切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束缚恐怕是最现实的法子;至于分流公务员,他们该不该享受优惠,不妨到大街上问问老百姓!总之,无论任何人群,在他(她)进入个体经营这个圈子前,他所应该得到的补偿应该通过各种合法方式一并得到。一旦他进入圈内,就与圈内的任何人平等,一样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会老问题没解决,新问题又一串串的冒了出来。
凡此种种,并不是说税费减免本身有什么不好,作为一种很有效的调节经营方向或帮助弱势群体的手段,它可能会长时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相伴,但真正有效的税费减免基本上是针对特定行业的全体人群的,而绝不是指某一特定人群从事任何行业都一定要享受优惠,否则会形成新的就业不平等。比如国家有意识发展高科技产业,就可以对进入这一产业的所有群体实施税费减免,首先是任何群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入这一行业,其次是进入这一行业的任何经营者可以得到一样的优待,无论你是外商也好,内资也罢,或是博士与小学生亦然;为扶助民生,藏富于民,在财政支付许可的前提下,对小规模微利行业实行全行业减免税费,以降低经营者负担提高其收入也是很可行的,但前提也是针对进入这一行业的全体劳动者,且减免额度也相同。
其实现行的税费减免措施更大程度上是迫于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特别是对于国企下岗员工的税费减免,面对急风骤雨似的经济改革,数十年积累的问题瞬间爆发,放任不管肯定形成社会动荡,为维护社会稳定,只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社会公平,这样做有现实操作上的可行性,却不能改变其不公平的实质,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相关劳务合同的完善,就应该促步取消这些减免措施。事实上,类似优惠措施本来就是有时间限度的。不少地方或相关部门却不该不问情由一哄而上,将减免税费看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办法,今天许诺对这个减,明天许诺对那个减,但这个那个都能减,为什么另一部分劳动者就一定不能减呢?试问哪个群体就是天生应该被不公平对待的?比如上面提到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减免,说句不好听的话,如果说只有税费减免体现了社全关注,难道安分守己的老百姓还不如刑满释放人员值得关注?何况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财政支付并不宽裕,种种减免措施往往落不到实处,也就是一纸空文而己。
如果说减免税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针对某一特定人群,就一定要有详实的证据证明这一群体比之其它群体有先天不足,比如伤残人士,他们一早享受了税费优惠,今后也应该长期享有。而其它群体,实在看不出有什么先天不足。或者说,就算有什么复杂问题,也不是不能在原有的根源上解决,而非带着不公正进入下一个循环圈去扰乱那儿的正常秩序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