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出新规
日期:2004-03-04
3月2日记者从交通部门会议上了解到,乌鲁木齐市运管部门将对目前实施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改革,违反其中各项规定者将受到注销手续、取消单车或从业者营运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取消单车和从业者的营运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对我国行政机关现行行政管理工作将产生重大变革。它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乌市运管部门根据《许可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乌市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道路运输制度进行了改革,部分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消许可决定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单车营运资格
(1)违反客运服务承诺,侵害旅客人身安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运输车辆及不具备营运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年度内违法、违规经营达3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相关业务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