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昨日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为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广州市国税局已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税务工作人员表示,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后,所有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方式不变,可继续使用电话语音申报、储税申报等原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在2004年1月1日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可办理退税。纳税人可携带个体纳税人储蓄存折的姓名及账号页复印件、应退税月份的完税凭证原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原征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点)填写《退税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