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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优惠助你再就业 日期:2004-01-29
笔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近联合转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政策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新增了一些内容:一是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可每年扣减2000元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与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三是对新办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用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四是凡在2005年年底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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