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涉税回执,某私营建材厂杨厂长心中就隐隐作痛。今年5月份,杨厂长所在的企业申报一般纳税人。为了慎重起见,杨厂长还亲自把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各种资料送到税务部门。当时,税务部门承诺20天内办理完毕。杨厂长就放心与购货单位签定了生产加工的批量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执行合同。谁知具体经办的税务人员却将杨厂长的申请报告以及其他材料放在抽屉里闲置了3个月,未能为该厂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使建材厂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直接损失15万余元。官司打到了法院,由于缺乏递交资料的时
间凭证,杨厂长输了官司。杨厂长说:“私人借钱,还打个借条,税务部门接收涉税申请,怎么连个凭证也没有?”
翻阅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现行涉税回执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欠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即为送达。”然而,上述条款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行政执 法处理涉税事项时,对调整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税务文书规定了送达并取得回证的执法文书送达制度。而与之相应的,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申请、报告材料,却未能确立相关的接受回执制度。
涉税回执制度的欠缺直接导致纳税人权益受到影响,使纳税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税务机关对接受的申报材料因缺乏相关制度的约束,可能形成延压或丢失,这就可能导致税务案件定性困难,影响税务处理与处罚的做出。在征纳双方责任难以划分,申报事项未处理落实的情况下,由于造成案件定性困难,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查补及滞纳金加收、处罚决定的做出。如在某企业所得税案件中,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财产损失未经审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提供了申请报告,说明主要责任是税务机关未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应予以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则称未接受该报告。在此情况下,案件很难定性并进行相应处理、处罚。
当前,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纳税服务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共识。就纳税服务的内容来说,无论是税收政策法规的告知,还是其他服务项目的具体承诺,税务部门都应采取一定的回执方式,才能确保税务行政行为到位,才能确保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维护。同时,建立纳税人涉税申报回执制度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对税务机关来 说,建立纳税人涉税申报回执制度,是税务许可制度的前提。只有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才能进一步审查批准或审核备案,只有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材料进行回执告知,才能有效地做好个性纳税服务。对纳税人来说,对已报送材料取得回执既是享有权利的一种证明,也可据此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和不作为进行监督、举证。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涉税回执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完善。
如何完善涉税回执制度呢?笔者建议,首先,要对涉税申请、报告材料依税收政策法规和征管流程进行种类划分,明确接受回证制度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其次,根据涉税事宜处理的整个过程,科学设置回执的式样。比如,回执可采用两种形式:简易形式和一般形式。简易形式适宜处理在一个执法环节就可即时办完的涉税事项,可以相关资料代替回执凭证。如对纳税申报的受理,由税务管理人员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审签后,即可将退回纳税人的相应联次视为税务机关已接受的回执凭证。而一般形式则可采用类似现行《送达回证》的形式,设置固定格式的表格。同时,税务机关的相应联次还可根据该事宜处理的流程增设栏目,促进内部各环节传递,快捷处理。再次,涉税申报回执制度的具体执行应积极依托税收信息化手段,并与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相衔接。纳税人涉税申报贯穿税收征管始终,工作量大,环节多,税务机关应根据申报材料内容,依据信息化建设要求,以计算机为载体,利用相关管理软件,实现由初始接受管理向不同业务部门分类管理的自动传输生成。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涉税事项办理的流程要求,明确岗位分工,责任到人,促进申报事项在各环节依次流转办理,加强监督考核,保证纳税人申报的涉税事项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