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强民企引领我区非公经济
日期:2003-12-30
我区12月22日命名的新疆30强民营企业在2002年的纳税总额高达8.43亿元(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区外纳税),占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纳税额的30%。
这是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工商局个体私营处处长卡斯木江·吾买尔在12月29日向记者透露的消息。
命名30强民营企业,是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
从上百家参评企业中脱颖而出的2002年度新疆30强民营企业,是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推荐上报,自治区30强民营企业评审领导小组初审、向社会公示、复审,最后经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产生的。
这30强民营企业涉及工业、农业、房地产等8个行业,分布在乌市、昌吉州、巴州等8个地州市。
“此次评选有利于扩大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影响力,树立民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舆论、投资、政策和发展环境。”卡斯木江道出了举办新疆30强民营企业评选活动的初衷。
更为重要的是,我区希望通过此次评选活动树立一批经济实力强、法制意识强、纳税意识强、发展后劲足、社会形象好的优秀民营企业,以此为榜样带动我区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不断把企业做强做大,为新疆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