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交警支队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凡 2003年11月30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到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管理分局(海口国贸大道CMEC大厦三楼)缴纳车船使用税。对纳税人当年内逾期申报纳(免)税的,处于应纳(免)税额一倍罚款;对纳税人跨越税款所属年度申报纳(免)税的,处于应纳(免)税额两倍罚款。纳税人未足额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将不予办理车辆年审、过户、换证、换牌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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