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璐公司偷税被罚260万元
日期:2003-12-24
近日,自治区国税首次运用公证和高科技手段取得关键证据,破获丹璐公司重大偷税案,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偷增值税170多万元的3家丹璐公司罚款260多万元,并追缴所偷税款及滞纳金。
今年8月,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丹璐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后,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明,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乌鲁木齐丹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丹璐时尚百货有限公司和新疆丹璐实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有的设置内外两套账簿和记账凭证并向税务机关隐匿其内部账簿和记账凭证;有的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共向税务机关少申报货物销售额3600多万元,少缴应纳增值税合计170多万元。在稽查期间,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聘请计算机专家,成功恢复了丹璐公司在计算机中删除的财务核算资料,并请公证机关当场进行证据公证,取得了丹璐公司采用设置两套账手段偷税的关键证据。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认为,丹璐公司所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界定的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按照偷税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