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苏州市东方电池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上缴国库。原厂长蔡春江犯挪用公款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财务负责人闻凤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庭查明:自1996年起,蔡春江利用担任厂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财务负责人闻凤珍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设立小金库,于1999年4月经事先商量,擅自挪用账外小金库资金11.15万元,用于二被告人等七人对苏州工业园区东方电池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被告单位苏州市东方电池厂自1996年起,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人为造成账面巨额亏损,从而非法获得国家退税、核减欠税,至2001年初合计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总计人民币10739101.86元,占同期应纳税款的55.61%。同时,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蔡春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以及闻凤珍行为系在厂领导要求下实施处从属地位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