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最近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进行了修订,并于昨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修订稿。
根据这一文件,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
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修订稿主要增加了如下内容:“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而此前的规定为“发行人在接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要求专项复核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具备执行A股公司补充审计试点业务及首次发行证券过程中的专项复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自行选择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