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不符合条件的医疗定点机构和零售药店将…
日期:2003-12-17
曾被认定的128家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25家定点零售药店,从今日起接受首次综合性年审,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12月12日,记者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了解到,这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不同于日常的考评和审查,考核的是这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组织管理以及在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特点和全过程。
对考核合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其预留的10%的医疗保险金如数予以支付,并与其分别续签2004年度医疗保险协议书。对考核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确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将被取消其定点资格。
■规定细说
128家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使用率,西药要在90%以上,中成药不低于80%;
参保人员就医的自费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8%,住院医疗总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控制在50%以下
医保患者门诊和出院带药,急性病人只能带3天的量,慢性病人可以带7天的量,最长不能超过2周,特殊疾病经批准不能超过4周的量;
特殊检查和治疗要有审批登记手续;
住院参保病人平均住院天数一般控制在15天左右,不能人为地增加或减少住院日,不能诱导医保患者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不能够为医保患者办理二次住院和挂床住院,不能够有用他人医保卡住院的违规行为;
要给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每日结算医疗费清单,办理出院费用结算应当天出院当天结算,最长不能超过3天办理完毕。
25家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在95%以上,中成药在85%以上;
不能从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贩处进货,不能出售假冒、伪劣药品;
药品要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药品的性质、剂型、用途分类陈列,不与非药品混放,并要按规定条件进行贮存;
不能允许参保人员冒名购药和以医保卡购买非医疗保险目录药品,以物代药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定点零售药店要公布监督电话,为医保患者提供24小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