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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中央财税动态>标题:
2004年车船税1月1日开始征收 取消纳税标使用完税证
日期:
2003-12-15
2004年度个人机动车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期限为1月1日至3月10日(其中含因元旦、春节两个假期向后顺延的10天),全年税款一次缴纳。2004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取消了纳税标志。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征收点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对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逾期交纳税款的,从2004年3月11日起开始实施处罚,处罚
日期从2004年3月1日开始计算,每季度处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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