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4年1月1日起,个人欠税在5万元以下的,将由北京地税区县局(分局)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者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告;个人欠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在税务公报、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以及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这是北京市地税局近日出台的欠税公告具体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
据悉,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征收管理,
促使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台的。单位及个人纳税人将依据欠税金额的大小在不同场所公告。办法规定:单位欠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欠税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分局)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者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告。单位欠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欠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在税务公报、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以及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欠税人在公告后足额补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五日内撤销公告。